上海震旦職業(yè)學院助學貸款管理辦法

時間:2008-02-20瀏覽:1840作者:來源:上海震旦職業(yè)學院責任編輯:設置
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為幫助我校學生中部分暫時經濟困難的學生順利完成學業(yè),培養(yǎng)當代大學生自食其力的能力,根據有關的法律法規(guī),特制定上海震旦職業(yè)學院助學貸款暫行辦法。
第二條 助學貸款按用途分為學費貸款和生活費貸款。學費貸款用于借款人的學費支出;生活費貸款用于借款人日?;旧钯M的開支。
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借款人是指在我校的高職??茖W生。貸款人是指辦理助學貸款的商業(yè)銀行機構。
第四條 學院管理助學貸款工作的機構為校學生工作處,負責對借款人進行資格初審,與銀行合作,參與協(xié)調,組織貸款的發(fā)放和回收工作。
第五條 助學貸款屬于商業(yè)性貸款,有關政策根據法律法規(guī)和銀行的有關規(guī)定,納入銀行的日常貸款管理。
第二章 貸款條件
第六條 借款人應具備以下條件:
(一)學院的高職??茖W生。
(二)遵紀守法、品德良好;學習成績較好,能正常完成學業(yè)。
(三)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。(具體標準根據市府有關規(guī)定及上海震旦職業(yè)學院《學生家庭經濟情況調查表》)
(四)能承諾向貸款人提供上學期間和就業(yè)以后的變動情況,及銀行所需的相關資料。
第七條 自2003年起,凡被學院錄取的新生,確實無法落實學費的我校高職專科學生,可申請國家助學貸款,條件如下:
(一)年滿十八周歲,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,具備對本人的借款行為承擔全部的經濟、法律和道德責任的意愿;
(二)身體健康、無違法亂紀行為,具備誠實守信品德;
(三)學習成績優(yōu)良,在校期間的表現(xiàn)良好。
(四)學院和銀行的其他條件。
第三章   貸款的期限、限額和利率及歸還方式
第八條 助學貸款最長不超過借款人畢業(yè)后三年(根據貸款時間相應確定貸款期限)。
第九條 信用助學貸款的貸款金額限額參照國家助學貸款的有關規(guī)定。
第十條 助學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中長期貸款利率執(zhí)行,貸款期與利率調整則分段計息。
第十一條 助學貸款的歸還方式根據各銀行的有關規(guī)定。
第四章 貸款的申請
第十二條 助學貸款原則上一學年辦理一次,借款人須在新學年開學前后15天內向校學生工作處提出申請,辦理有關手續(xù)。
第十三條 借款人須提供:
(一)本人有效身份證及復印件、學生證或新生的錄取通知書。
(二)能證明家庭經濟情況的書面證明,由街道或鄉(xiāng)鎮(zhèn)政府以上有關民政部門的證明材料、有效的上海震旦職業(yè)學院《學生家庭經濟情況調查表》
第十四條對于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,我校學生工作處在審核該生的有關材料和檔案后,會為符合條件的學生統(tǒng)一向銀行推薦及鑒證;督促學生將畢業(yè)后的去向告訴銀行,做好還款確認手續(xù)。借款人須對自己的借款行為承擔全部的經濟、法律和道德責任。
第十五條 借款人須如實、完整填寫貸款申請。
第十六條 學院根據借款人提供的材料,經初審無誤后,將上述材料送至有關受理銀行審核。
第五章 助學貸款的發(fā)放及歸還
第十七條 借款人在和銀行簽訂了貸款合同之后,銀行應在規(guī)定的時間期限內發(fā)放助學貸款的有關款項。
第十八條助學貸款實行一次申請,簽約,分年(月)發(fā)放。學費貸款按年發(fā)放,銀行將直接在每學年的開學初把款項劃入學校的有關賬戶;生活費貸款每月定期發(fā)放十個月,一月和八月不發(fā)放??铐棇⒅苯觿澣雽W生的銀行賬戶。
第十九條 助學貸款發(fā)放之后,借款人的個人資料和貸款情況將提供給“個人信用征信系統(tǒng)”,成為借款人的個人信用記錄積累。
第二十條 助學貸款到期前,借款人應履行借款合同的有關條款。
第六章 助學貸款的貼息及其他
第二十一條 助學貸款的有關貼息問題參照市教委及各銀行的有關政策。
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在校期間發(fā)生學習成績明顯下降,或在校表現(xiàn)不良,以及被學校處分、勸退、勒令退學、開除等情況。銀行有權立即終止貸款。
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于院學生工作處,自頒布之日起執(zhí)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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